
信诚人寿建议书制作
下面是YJBYS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信诚人寿建议书,希望大家喜欢。
信诚人寿建议书系统【1】
经过一年多的建设和试运行之后,今年6月信诚人寿新版建议书系统全面推广使用,标志着信诚销售展业支持工具电子化进程迈出重要一步。
目前该系统运行平稳,近三个月以来,每月建议书生成件数以平均6%的速度递增,至8月达到了14.3万件。
随着系统的不断完善更新,系统的使用率将被不断提高。
该系统具备了一系列的先进特点:支持网络版和单机版两种应用模式,销售人员和内勤员工等用户可以按实际使用环境,选择不同的应用模式;实现准客户管理:销售人员可借用该系统对其准客户进行维护管理;提供丰富的财务分析及建议书功能:提供以准客户为基础的财务分析、建议书制作等一系列操作,支持多渠道险种条款、费率、地区差异化投保规则等产品信息查询。
系统可按销售人员所属渠道、机构,对其制作的建议书进行有关的规则校验,以便销售人员能及时进行建议书的调整;自动更新单机版:当用户在联网的状态下使用单机版系统,系统会自动更新至最新版本,整个过程不需要用户进行干预,系统更新及新产品部署更及时;加强了系统安全性:系统及用户的使用权需要定期授予,用户只需联网登录系统即可完成授权。
……此处隐藏4477个字…… 《保险法》第十二条表明,保险合同是非要式合同,在保单签发前就已成立,出具保单是义务而非保险合同成立的必备条件。? 信诚人寿管理总监进行了辩驳:
主合同和附加合同承保范围不同,相应地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也不同。
主合同条款中同意承担责任的规定,仅仅是“信诚在国内第一次援引国际惯例,对保险合同关系尚未成立(未出具保单)下的特殊情形作出了理赔尝试”,因此虽然作出了对主合同100万保金的赔付,但并未确认投保人与公司的保险合同关系。
信诚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表述为“本公司对附加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,自投保人缴付首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开始,本公司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。
本附加合同自保险单生效日的二十四时起产生效力??”,认为不赔付附加险200万保金,是严格按照条款的规定来操作的。
案例分析:被保险人故意致残 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
【案情】20xx年12月25日,高某以妻子林某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了1万元终身保险及附加1万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,缴纳保险费1295元。
根据免责条款规定,被保险人故意自伤、自残而支出的医疗费,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责任。
20xx年10月26日,高某报案称,被保险人林某在家中搞卫生擦玻璃,不慎从5楼阳台摔下,造成重伤。
并以被保险人委托人的身份,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被保险人的住院医疗费用14181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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